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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味萊客餐飲官網 責任編輯:味萊客餐飲管理員 閱讀量:23797 次 發表時間:2024-09-12 13:15:48
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
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均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規定接受處罰。
二、自查由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等有關管理人員共同組織實施,落實責任到人,鼓勵結合實施獎罰。實施前必須熟悉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范專業知識,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時發現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依法每年至少對食品安全情況進行兩次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自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
(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原料采購索證、進貨查驗記錄);
(三)從業人員遵守操作規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況以及掌握食品安全知識和生產技能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
(五)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情況;
(六)設施設備配置運行情況;
生產經營環境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情況;
食品安全隱患以及處理情況。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餐飲服務提供者應能出示自查記錄。
四、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依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有關自查的要求,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為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專項自查。制度自查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變化及時開展,定期自查應當根據所經營的食品風險等級確定頻次,專項自查應當根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消費者、媒體輿情等渠道獲知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立即實施。
六、自查頻次要求:對食品安全制度的適用性,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其經營過程,應每周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其經營過程,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自查。
七、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食品:應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貼醒目、牢固標識的專門區域,避免被誤用,并采取退貨、銷毀等處理措施。對自查中發現的其他食品安全風險,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消費者造成傷害。
八、食品安全自查情況應當建立自查檔案,如實記錄食品安全自查組織實施計劃、實施時間、人員、自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由執行操作人員和內部檢查人員簽字,保存時限宜不少于2年。
九、接受社會監督,依規范要求建設“明廚亮灶”,以量化A級和示范先進為標準,不斷提升自查風險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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